本報北京4月18日訊 記者餘瀛波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今天消息,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《關於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〉的決定》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。工商總局明確,對於將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用於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,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,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。
  (原標題:5月1日起馳名商標使用受限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ez19ezbuk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